福建达州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南孚公司)成立于1988年,并于1991年注册了“南孚”商标。南孚商标、南孚品牌电池及南孚公司获得一系列荣誉,在业内拥有较高的驰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乐山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山南孚公司)的前身为乐山市南孚业务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乐山市南孚业务有限公司系南孚公司在乐山地域的总经销商,销售“南孚”电池等产品,并掌管南孚品牌的告白宣传及打假。乐山市南孚业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将企业名称调换为乐山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领域亦调换为研发、出产及销售电池产品等。南孚公司告状主张乐山南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南孚”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贸易性使用,其行为已经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乐山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南孚”字号的使用并不会产生独立的权利。乐山南孚公司并不会因这种使用行为而使“乐山南孚”在使用中具备独立的品牌辨识度,从而区别于“南孚”品牌。而南孚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间默许乐山南孚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孚”字号,也是基于双方存在经销合作关系这一前提。
2.乐山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终止后持续登记使用“南孚”字号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乐山南孚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鉴别性的部门应是字号“南孚”,而该字号与南孚公司的字号齐全一样。有关消费者施以通常把稳力,显然不易分辨二者属于不存在关联性的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会造成混合误认。而正是由于乐山南孚公司与南孚公司已经存在经销合作关系,故乐山南孚公司对南孚名牌及该品牌与南孚公司之间的唯一关联性是明显的。在双方的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在未获得南孚公司的明确许可下,乐山南孚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续的出产经营过程中,现实上负有更高确把稳使命来自动避让,预防与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产生混合。但乐山南孚公司依然持续使用“南孚”字号,并在2010年将企业名称调换为目前使用的含佑装南孚”字号的名称。由于乐山南孚公司并没有可能证明“乐山南孚”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独立的品牌价值且可能与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进行分辨,故乐山南孚公司对“南孚”字号的使用,主观上是为了高攀南孚公司商誉和搭南孚品牌的便车,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对这两家存在关联或其他品牌许可关系的混合误认。综合以上分析,能够认定乐山南孚公司登记含佑装南孚”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贸易使用的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乐山南孚公司有关其企业名称登记合法,使器拥有正当性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这次维权过程中,我司守护消费者利益,合理合法地使用司法兵器进行维权。最终,福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立娇、乐山南孚公司克日起立即终场销售加害原告达州南孚电公司享有的“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乐山南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终场使用“南孚”字号,终场在产品、产品包装、合同文书、告白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南孚”字样,并赔偿原告达州南孚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我司坚但愿通过一系列维权行动,令行业器沉对知识产权及商标专用权的尊沉,并推进行业各方共同搭建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守护行业的绿色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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